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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所附的PPP项目合同等协议文件,是否可以与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等你来看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月兰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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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文件所附的PPP项目合同等协议文件,是否可以与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不一致?如不一致,该PPP项目将面临哪些风险?

   根据PPP项目操作流程,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拟定项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不应当与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存在实质性差异。如PPP项目合同与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存在实质性差异,将会造成PPP项目对外公示文件前后不一的合规风险,以及影响银行等融资方不予放贷的风险。同时,PPP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的,两者不一致的,还可能存在被审计监督要求整改的风险。

   已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等协议文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能否调整或变更项目采购时所确定的实质性条款?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核心条款。如在不符合法定特殊要求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变更项目实质性条款的,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而归于无效的风险,以及政府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的行政风险和审计风险。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于项目合作内容、总投资、运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边界条件进行调整的,根据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财金〔2018〕54号等PPP相关规定,在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同时,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中予以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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