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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网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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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PPP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纠纷时,由于参与主体多,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变化,各方利益诉求差异较大,对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法律关系作系统性的分析是妥善解决纠纷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笔者主要从建设工程PPP项目法律主体、合同关联性以及合同内容不确定性三个维度分析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法律关系。

   一、建设工程PPP项目法律主体

   建设工程PPP项目参与各法律主体主要有政府、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机构、借贷机构、建设工程承包方、金融机构、运营单位、用户等利益相关者。政府部门通过寻求社会资本方投入资金和管理运营,解决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建设融资问题,旨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从而发起立项、规划招标寻找符合资质的社会资本方,并将特许经营权限授予资本方。政府扮演的不仅是项目公司股东身份,同时也是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督者。社会资本方是建设工程PPP项目的投资者,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企业形成联合体通过股权投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公私双方通过PPP协议组建特殊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管理、建设、维护等。由于建设工程PPP项目耗时长、前期投资大、短期回报率不高,仅依靠政府和社会资本提供的资金可能无法支撑项目运营,因此向金融机构提起贷款是普遍情况,金融机构也就此成为参与建设工程PPP项目的借贷融资合同法律关

   系的法律主体。建设工程承包方是负责整个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在保证成本、工期、质量的情况下获取最大利润,是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其他利益相关运营维护者、保险机构等都分别与项目方建立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是项目实施不可或缺的法律主体之一。

   二、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复杂关联性

   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完全突破传统承揽合同概念,在持续发展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关系存续情况必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属于常见现象。在PPP项目中涉及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无效分包、转包问题。工程总承包方与项目公司、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承包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含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等过程,是对工程的进度、投产建设标准、安全、质量、管理总体负责的承包方式。在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后,按照具体施工需求与若干分包人签订合同,分包人负责具体某一项工程的设计、供应或施工,各合同之间形成了高度复杂关联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了工程分包和无效转包的情形。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方、分包方和转包方形成了复杂的合同关系。例如“背靠背”条款合法性、无效转包实际施工人等都是值得关注讨论的问题。建筑工程分包与PPP项目中合同关系类似,都是在主合同下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合同,带有从属性和行政权力关系的特征。

   三、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内容不确定性

   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内容通常不会在订立之初就囊括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往往通过后期实际施工情况增加订立补充协议。在主客观上都会出现内容不确定性的可能。一是主观上,合同主体认识到长期性合同将会面临很多不确定的情况发生,为了长期性合同能够适应未来市场和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新需求,或者顺应将来出台新政策的变化,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各方有意识地设计合同内容,在长期性合同中避免一些固定的承诺约定,从而增加合同的灵活性。随着建设工程进程不断深入,技术层面、管理层面均已成熟,再根据预计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防范方案,进行补充订立合同。二是客观上,PPP项目合同周期长、规模大,程序复杂,不同的施工阶段需要各类专业人员完成,订立时的合同内容即使面面俱到仍旧充满变数,客观上亦不可能实现提前约定全面清晰。生产作业过程同样具有不可复制性,例如相同的建筑工程即使依照相同的图纸和施工承包方,其在过程中面临的细节也是无法预估的,场地环境、地质土壤不可能完全相同,气候等自然变化存在差异。另外用工用人规范要求也不一致,用工用人即使完全符合安全规范,也有可能出现突发状况,社会经济环境与政策变化也会对建设工程合同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在缔约过程中存在开放性和遗漏条款。例如工程价款纠纷中常见的“漏项”问题,如因对图纸、招标文件、施工工艺规范不熟悉等情况,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没有对具体工作项目进行对应计价造成漏项的情况。建设工程PPP项目从设计到竣工需要这些复杂关系中各主体相互合作共同完成,通过先后订立的合同内容有效衔接使PPP项目目的最终实现,一旦其中一个合同出现履行不能,就会产生连带反应。

   (参考资料:周毅,覃曦煜.PPP模式建设项目管理中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城镇建设,2021(08):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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