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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PP项目提前终止补偿的几种计算形式探讨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大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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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2014年以来,全国PPP项目累计入库10,112个、投资额15.9万亿元。累计签约落地项目7,497个、投资额12.3万亿元。签约落地率为77.8%。随着进入执行阶段的PPP项目数量的增加,由于执行过程存在不确定性,也难以避免出现一些提前终止情况,提前终止也就涉及到提前终止补偿,本文将就提前终止补偿的几种计算方式进行讨论。以下全部项目资料来自于财政部PPP中心项目管理库。

  1.提前终止情况划分

  通常,提前终止分为以下几类:

  1) 政府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2) 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3) 法律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提前终止

  4) 双方合意的提前终止

  5)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同时新建类项目又根据终止所处阶段划分为建设期提前终止和运营期提前终止。

  2.提前终止补偿的目的

  根据世界银行PPP合同指南(2017年版):“市场惯例表明,借贷人不准备在没有合理保证的情况下向PPP项目提供贷款。在执行其详细的尽职调查时,贷方热衷于确保其债务在PPP合同的任何提前终止的情况下都能得到保护,不论过失如何,也不必依靠冗长和不确定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补偿的数额多少。同样,股权投资者也希望在并非出于自身或社会资本的过错而发生终止的情况下明确保护股权投资。”

  因此,终止支付额是PPP合同中风险分配的一个关键因素,对于达成一个可融资的PPP项目至关重要。同时,合理的提前终止补偿定价也将约束项目合作双方倾向于完成合同而非违约。

  本文将基于如上原则对提前终止补偿进行探讨。

  3.计算提前终止补偿的原则

  根据《世界银行PPP合同指南》(2017年版,以下简称《合同指南》):“在PPP合同终止后,向社会资本支付的金额将取决于PPP合同终止的理由,因此,订约当局必须详悉每种情况下的不同理由。”

  在市场惯例的情况下,因政府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社会资本应获得政府方的充分补偿,“就好像PPP合同全部过程完成了一样。”即由政府方承担项目公司面临损失和预期的股本回报收益。而法律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提前终止,通常相较于政府方违约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要低。

  在市场惯例的情况下,因社会资本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通常仅由政府方补偿社会资本方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对应金额,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股本部分损失。

  4.提前终止补偿的通用公式

  在查阅了2014年至今财政部PPP中心项目管理库部分已公开的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后,总结提前终止补偿通用公式如下:

  其中:

  A1一般为社会资本方在建设期投入的建设资金;

  A2一般为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余额,或取值与A3-B相等;

  B一般为违约金,可以为固定金额,也可以为A1或A3的百分比,通常A3-B应大于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金额;

  C一般为备品备料的评估值;

  D一般为不可抗力发生后项目公司可获得保险赔付额。

  至于A3的取值,通常有如下几类:

  1) 经第三方评估的项目公司账面价值;

  2) 尚未收回的总投资;

  3) 尚未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折现值(以社会资本方投标中投报的折现率计算);

  4) 项目公司股权评估值和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余额;

  5) 其他。

  *笔者在PPP项目库资料查阅过程中,发现在查阅项目中约有10%左右项目A3的取值为项目公司股权价值评估值、项目公司投入的建设投资此类不合理的取值。其中取值为股权价值评估值的,结算额无法覆盖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值为项目公司投入的建设投资的无视了随着运营项目公司逐步回收投资的事实。以上取值明显不合理的计算方式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5.关于A3取值的讨论

  上文提到A3取值的五类情形,以下将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情境,对几种补偿形式进行讨论。

  (1)A3取值为经第三方评估的项目公司资产账面价值

  该方式基于社会资本在建立PPP项目中投入的投资成本。但因PPP项目资产的账面价值通常不能体现资产的物理状态,也并不直接关联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因此不被世界银行所推荐。但笔者在项目资料查阅过程中发现,目前财政部PPP项目库中仍有较大一部分项目采用该取值进行提前终止补偿的计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社会资本方取得PPP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计入无形资产(此文暂不讨论计入金融资产的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包括平均摊销法和加速摊销法两类,平均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车流量法等;加速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采用直线法或车流量法(高速公路项目)进行摊销。

  目前执行中的PPP项目,对于可用性服务费主要采用21号文公式或者年金公式进行计算,不同的计算方式下初始投入回收进度也有所不同,而账面价值无法反映不同可用性服务费计算方式的差异。

  在不考虑增值税影响的情况下,基础假设如下:

  基于上文假设下,将采用直线摊销法的每期项目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与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折现值(21号文和PMT公式)进行对比,如下:

  从上图可以看出,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不考虑投入的时间价值,无论是采用21号文公式的计算方式,还是采用等额年金公式计算,运营年每期的实际资产账面价值均小于PPP项目未收回可用性服务费的当期折现值,若公式中违约金的B值无法覆盖上述缺口,将会造成即便是政府方违约,社会资本仍然面临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损失,甚至还可能损失其投入的资本金。

  若单纯通过提高违约金B值以保证社会资本方能够取得应有回报,势必会造成政企双方违约成本不对等。

  (2)A3取值为尚未收回的投资额(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值为准)

  目前财政部PPP项目库中有较大数量项目采用此方式,但大多数合同中都未约定相关的评估依据和以何值作为折现率、预期收益率来进行评估。该方式未能在合同订立之初明确结算依据,能否保障合作双方利益依赖于未来合同双方的谈判结果。

  (3)A3取值为尚未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折现值(以社会资本方投标中投报的折现率计算)

  该模式基于社会资本方投标报价中的可用性服务费进行计算,相对于其他计算依据而言,计算结果更具备确定性,双方争议较小。但因此方式未考虑各项税费和经营利润之影响,最终社会资本方实际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将与预期收益不一致。

  (4)A3取值为项目公司股权评估值和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余额

  该模式被世界银行在《合同指南》中所推荐,股权方面的估值通常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估值:

  1) 原始基础案例法。在国内PPP项目执行过程中通常依据社会资本方在投标文件中的预期财务模型进行确定,在确保同一资本金内部回报率的情况下进行股权估值定价。最终结算金额扣减已经向项目公司支付部分。但该方法在执行过程中与预期结果产生差异时,无法准确体现这一差异,因此与其真实价值产生偏差,导致受益方提前终止PPP合同。该方法并不常用。

  2) 市价法。“按照本法,应付金额通过评估第三方投资者愿意为以下二者支付的价格而确定。”但受限于PPP项目二级市场交易数据缺乏等原因,难以确定其股权真实市场价格。

  3) 调整后的原始基础案例法。在原始基础案例法的基础上,仅基于合同终止时至合作期满期间的社会资本方应取得的股权收益进行评估。该方式可以反映终止日前的运行结果情况,但仍然不能体现后续合作年限的差异。该方式更为常用。

  6.总结

  综上所述,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无论如何应大于项目公司剩余未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以便于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此外,A3取值采用账面价值作为依据会导致项目公司收益受损;采用尚未收回的投资额这类模糊的定义会导致发生提前终止时双方产生较大分歧。以上两种取值都不建议采用。

  后两种取值方式,采用“尚未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折现值”,若在招标过程中充分披露的话,可以减少双方分歧,使金额便于计算;采用“项目公司股权评估值和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金额”可以更准确的保证社会资本方收益,但应事先约定好股权评估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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