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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PP——财政部答复

发布日期:2021-12-29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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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政府采购的政策之一,PPP项目该怎样落实这一政策?举例:养老方面的PPP项目。希望招到有实力、有经验的社会资本方。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考虑跟项目规模相当的条件,以利于项目后期顺利开展。例如:投标人已有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社会资本的银行资金证明等有效体现投标人实力的材料。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请问PPP项目目前没有立法,没有具体要执行的法律法规,除财库215号文之外,政府投资类的PPP项目采购社会资本是否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如PPP项目境外企业参与的话就与政府采购及财库215号文中相关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规定不符,那境外企业是否可以参与PPP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采购本国外的服务,那《外商投资法》是否可以作为本条规定的其它法律法规作为解释,因外商投资法中第二条规定:(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PPP项目属于新建项目,符合该条情形),这是我们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因对政策解读不到位,望领导们帮助解惑。

   答:1.PPP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因此,除非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境外企业原则上不得参与中国PPP项目采购。2. 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提出,鼓励外资参与,各地在开展PPP项目时,不得对外资企业参与设置歧视性条款或附加条件。因此,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中国PPP项目采购。3. 关于PPP项目管理,如需进一步信息,建议咨询金融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您好国科司领导,就PPP采购流程问题想咨询一下。如果PPP项目经过资格预审有四家供应商合格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但因为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漏洞,导致第一次招标活动失败,本次采购流标。那么第二次采购活动是否还是应该由第一次通过资格预审的四家供应商继续参与本项目下的投标?或者是需要重新开展资格预审再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是否有政策依据支撑?

   答:第一次招标活动失败后重新招标,等同于重新开始一次完整的招标流程,根据87号令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该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开始重新启动招标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请教一个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请国库司领导予以指导解答:《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规定“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那么按照该条规定,假设在一个PPP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没有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注明或者规定该项目可以分包以及分包的具体内容等,但是供应商却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注明了部分采购项目分包给其他公司。问题1: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项目可以分包的,供应商是否能进行分包?问题2:是否可以据此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无效?

   答: 若采购文件中对分包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要求,则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可自行分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PPP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得分最高的前3名为候选社会资本方。但是,前3名谈判顺序不按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而是采取随机抽取来确定谈判顺序,且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社会资本方为中标社会资本方,请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谈判顺利,合法吗?

   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应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供应商排序依次进行,率先达成一致的成交。通过随机抽取确定谈判顺序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

   问:国库司同志,你好。请问:对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其采购阶段中的社会资本采购,是否可归类为政府采购中的政府采购服务行为。

   答:PPP项目采购属于特殊的政府采购行为,具体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不宜将其归类为政府采购服务行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您好,请问PPP项目在采购环节是否需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属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性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是专门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的制度,PPP项目主要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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