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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能够转成ABO模式么?怎么转?

发布日期:2022-02-28    来源:七公片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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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ABO定义、性质

   (一) ABO概念

   ABO模式,一般指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模式,由政府授权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依约提供所需公共产品及服务,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同时支付授权运营费用。

   (二) ABO分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

   ABO毫无疑义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ABO的具体采购类型归属,应从属于ABO协议中规定的采购内容。协议中规定的采购内容是服务,即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规定的采购内容是工程,即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我们将采购工程的ABO划入片区开发范畴,本篇讨论的仅为购买服务的ABO。

   二、 ABO与PPP的异同和转化

   (一) 理论上ABO肯定是PPP

   从理论层面上看,争论ABO是否为PPP的意义并不大。按照国办发[2015]42号文的PPP定义,“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从这个纯理论的角度来说,ABO肯定是PPP。

   (二) 实质相同促使可转化

   从采购实质上来看,与政府采购工程相比较,管理库PPP实质是一种“超长期限大多有固定资产移交”的政府购买服务;而购买服务ABO实质是“超长期限有建设无移交”的政府购买服务,至于管理库PPP中固定资产的移交,对于二三十年的运营期限来说,影响并不算大。实质的同一性,导致管理库PPP与ABO在理论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三) 实操中3年大限阻挡了转化

   从实践操作来看,管理库PPP项目纳入管理库管理,要履行入库的两评一案等程序,要受到财承10%红线的约束。购买服务的ABO作为广义的PPP项目,不需要履行这些程序,只要能够纳入预算就可以,但是购买服务合同期限最长只能达到3年。

   由于大多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年收入,都不足以在3年内覆盖投资,所以,这个3年的合约期限是大多数PPP项目不能够转化成ABO项目的现实原因,也是早期轨交ABO因违规被叫停的根源原因。虽然,后续有些项目主办方将ABO称谓调换成“特许经营”以图瞒天过海,但显然是未能改变其违规举债实质的。

   换个角度说,只有能合规突破3年大限,才有可能从管理库PPP中方便顺利地转化成ABO模式。

   三、管理库PPP项目案例转ABO的可能性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体活动中心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19238平方米(28.86亩),总建筑面积为9402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915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4870平方米。地上16层,局部15层及4层,地下2层。总高度为75米(室外地面至屋面),建筑使用性质:兴庆区文体活动中心、双创基地办公、兴庆区市民大厅、兴庆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及地下车库。总停车数为691辆,其中地下659辆,地上32辆。

   本项目总投资53067.03万元。项目注册资本金比例设置为30%,自有资金15920.11万元,剩余37146.92万元由项目公司自行融资解决。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0%:70%。项目公司负责兴庆区文体活动中心PPP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合作期暂定为1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3年。合作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或银川市兴庆区政府指定的其它机构。(案例信息来源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网站)

   本项目为PPP管理库入库项目,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项目较容易转化为ABO项目,具体步骤可参考以下针对各环节进行的比较。

   (一) 授权 Vs PPP合作模式

   按照ABO模式操作时,授权应该适用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ABO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或其组成部分),其应该适用的实施程序,自然要按照采购法的规定来操作,但其中实施机构(项目组织管理单位)的选定方式,依法依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案例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的选取,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并与其签订项目PPP合同。项目公司负责兴庆区文体活动中心PPP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从筹融资的技术角度来看,在合作方的选取方式上,案例PPP项目模式转化为购买服务类型的ABO模式后基本相同。

   (二) 可行性缺口补助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

   在政府购买服务类型的ABO模式中,政府逐年向服务提供方支付购买服务的费用。在案例PPP项目中,采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

   从筹融资的技术角度来看,在回报机制上,案例PPP项目模式与购买服务类型的ABO模式,尽管算法初衷不同,但对于社会投资人和金融机构来说,所起到的作用基本相同。

   (三) BOT转化为ABO模式

   ABO模式与BOT模式相比,有可能在“是否移交”的环节存在差异。

   虽然ABO模式并不禁止移交环节,但是,可能是出于规避BT嫌疑的考虑,目前所见的大多数购买服务的ABO案例,都没有移交环节。

   对于案例PPP项目中的BOT模式,我们尚未了解到该项目中的土地取得方式,我们估计其采取了划拨的方式,

   同时,假设我们可以进一步把ABO模式下的土地出让方式设置成为有条件出让,其出让年限条件设定为与原PPP项目合同年限相等,且到期无偿收回(商业部分除外)。

   那么,在移交与否的环节上,ABO模式与BOT模式相比,差异仅在于土地取得方式,这一部分需要追加的投入,一来是考虑到带条件出让的特殊背景,金额预计不会太大;二来可以通过调整公用/商业的比例来加以平衡,因此总体上应该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

   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判定ABO模式为违规模式,那么也不应该将有移交环节的ABOT认定为违规模式,“T”与否,不应作为合规与违规判定的标准。是否延后了固化的财政支出责任,才是判断是否为违规举债的唯一标准。

   (四) 增信的实现

   在有商业部分的ABO模式中,服务提供方通过政府信用和拥有自持物业的双重渠道,来实现增信作用,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政府第四年不续签购买服务合同,则服务提供方可自行租售该物业”。

   在案例PPP项目中,增信主要依靠PPP合同的约束,同时还要受到社会资本方建设运营能力进而绩效考核情况的影响。如果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信用均较好,则可融资性较强。

   总体来看,虽然ABO模式与案例PPP项目模式的增信方式不同,但其实现增信作用的效果各有千秋、难分伯仲。

   (五) ABO的启示

   购买服务ABO项目回报期限大多超出购买服务期限造成风险暴露的天然弱点,也导致了简单类型的ABO难以得到广泛复制推广。

   然而,在向商业领域拓展的ABO项目中,服务提供方可以凭借“不续租则处置资产”的类似条款,来实现增信作用。

   从运作模式实现筹融资的技术角度来看,案例PPP项目模式与购买服务类型的ABO模式基本相同,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可以视为管理库中的ABO项目案例。

   显而易见的,ABO模式具有启动更加简便,不占用财承的优点,但同时,多方面因素的限制,致使购买服务的ABO模式难如管理库PPP模式那样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当然,我们在各环节所述的调整变更内容,还仅限于理论层面,如确需调整为ABO模式,还应从立项决策、规划用地、土地取得等多个初始环节加以综合考量、统筹设计,所以已进入执行阶段的管理库PPP项目,基于既定的土地取得过程和用地性质等原因,不大容易改造为ABO模式,实操中更多的情况,还是针对同一类型项目,从一开始就按ABO模式进行设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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