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的明确阐述和要求。“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互联互通和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发展的伟大战略构想。在这些新形势下,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包括到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开发煤炭资源,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当前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国内煤炭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煤炭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选择。
1煤炭企业“走出去”势在必行
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指的是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国门,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并以此增强中国煤炭安全保障能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煤炭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行为。
从全球来看,世界煤炭工业尤其是大型煤炭企业的经营模式日趋国际化,并在一些主要产煤国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矿业集团,如印度煤炭公司(印度)、必和必拓集团(英国-澳大利亚)、RWE矿业公司(德国)、西伯利亚煤炭公司和库兹巴斯煤炭公司(俄罗斯)、斯特拉塔集团(英国-瑞士)、皮博迪能源集团和阿齐煤炭公司(美国)等。据IEA《Coal Information 2012》,全球前10大煤炭公司均实现了跨国经营,其中6大公司的业务地域涵盖各大洲,3家公司的海外经营盈利能力超过了本土。尽管煤炭生产规模很大,但煤炭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仅为30%左右),大部分跨国煤炭公司都形成了产业链,从事深加工和多元化经营。
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看,不少国家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以俄罗斯、蒙古国、哈萨克斯坦为例,其探明可采储量分别位列世界第二、三、八位,也是世界上重要的煤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且当前与我国的合作意愿较为强烈,为国内煤炭企业“走出去”与国外合作开发煤炭资源,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广阔空间。同时,未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铁路、公路、航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制造将进一步拉动钢铁、有色、建材等高耗能产品的需求,进而拉动对煤炭的需求,不仅可以缓解国内煤炭产能过剩的压力,也为煤炭企业海外开发就地利用煤炭资源提供了市场和机遇。
从国内来看,“贫油少气、相对多煤”的能源禀赋和重化工业规模迅速扩大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征,决定了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与此同时,我国煤炭储采比低、优质资源不足、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灾害频发、开采过程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相当突出。
从长期看,我国煤炭资源科学开发利用,要充分考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尤其在当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背景下,必须积极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走出去”,以保障我国能源安全,推进国家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煤炭企业国际竞争力。
总之,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背景下,综合考虑资源储量、能源结构、能源安全、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等因素,我国煤炭企业亟待加快“走出去”步伐。
2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0世纪末,我国煤炭企业开始以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等形式走出国门。进入21世纪,“走出去”领域日益拓展,主要涉及在国外(包括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兴建煤矿、设备出口、技术转让、资源勘探、工程承包与劳务输出等[1-2]。目前,我国“走出去”煤炭企业海外控制煤炭资源总量近百亿吨,综采放顶煤和液压支护等核心技术以及部分煤机装备也开始批量出口主要产煤国家,不仅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也提升了在国际能源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1投资开发海外煤矿
伴随着多年高强度的开采,我国煤炭资源日益减少,大多传统产煤省面临着资源枯竭的问题。我国煤炭企业为实现自身发展,于2003年开始在境外投资开发煤矿。最早在境外投资成功建矿的煤炭企业是兖矿集团,2004年该集团全资收购曾九易其主、最后被迫关闭的澳大利亚澳思达煤矿,凭借其先进的煤炭开采技术和不断创新的管理理念,使该矿在2008年盈利达1亿澳元,并于2009年收回全部投资,连续5年评为新威尔士州安全状况最好的煤矿。随后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开滦集团等也陆续在境外投资煤矿。2009年12月,开滦股份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加拿大中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2010年8月,开滦股份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加拿大德华国际矿业集团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加拿大布尔默斯煤田。2011年3月,神华集团在印度尼西亚建设的年产150万t的露天煤矿开始投产。2012年,兖煤澳大利亚公司产煤量2 378万t,煤炭主要销往国外,成为中国最大海外煤炭企业。目前公司已拥有澳思达煤矿、艾诗顿煤矿、坎贝唐斯煤矿、莫拉本煤矿、普力马煤矿和雅若碧煤矿等生产矿井,持有哈利布兰特、雅典娜和维尔皮娜等勘探项目,以及纽卡斯尔港煤炭基础设施集团(NCIG)的部分股权和超洁净煤技术的专利资产。到2012年,兖矿集团境外煤炭资源总量达62.52亿t,总产能4 160万t,成为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能源企业之一。
2.2输出技术设备
我国煤炭及煤炭机械企业从引进国外装备与技术起步,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原则,以技术研发体系为依托,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加大研发力度,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煤炭产业进步有重要影响的核心技术和装备,从而具备了输出技术和装备的实力。兖矿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和郑煤机集团在这方面业绩较为突出。如兖矿集团向英美资源公司、德国鲁尔工业集团DBT公司等输出的综采放顶煤技术和两柱式综采放顶煤液压支架技术,已经位于国际领先水平;中煤集团装备公司不仅向俄罗斯、土耳其、印度、澳大利亚、越南、美国等市场出口成套设备,还在国际煤机市场创立了CME品牌;郑煤机集团生产的液压支架曾创造出总产量世界第一、工作阻力和最大支护高度世界第一、市场占有率中国第一等多项辉煌成绩,由于性价比较高、使用情况良好,产品一直稳销俄罗斯市场,并在印度、土耳其等国市场得以发展,特别是高端综采液压支架的技术优势使其在国际市场颇具竞争力。
2.3资源勘探国际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煤炭企业在国际煤炭资源勘探市场上不断取得新的成果,资源勘探也成为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方式。澳大利亚哥伦布拉勘探许可区勘探项目是中煤集团首个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是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都市煤炭公司(MetroCoal Ltd.)采用非公司制契约式合作方式(UJV)共同勘探开发的煤炭资源类项目,截止2011年11月,共完成36个勘探钻孔,探明储量约为129.7万t。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立足国内,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先后在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巴西、日本、荷兰、印度尼西亚、蒙古国,以及非洲、中东等国家和地区,承担了大批资源勘探国际工程项目,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还凭借在煤炭资源勘探领域的先进技术以及从美国和意大利引进的钻机,成功进入澳大利亚煤炭资源勘查市场,并在澳大利亚申请设立公司,为进一步实施地质总局“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拓展国外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4承包工程与输出劳务
20世纪90年代初,部分中国煤炭企业面临产业结构单一、矿井衰老、资源枯竭、下岗工人无法安置的严峻形势,到国外承揽国际工程项目、带动富余劳动力就业成为当时煤炭企业的一个发展方向。中煤集团迄今承担了10余项国际工程施工,包括印度Kulti和Sitarampur两个煤矿项目,在越南和伊朗等国的5项工程施工合同额度高达9 000多万美元。2004年5月,兖矿集团承包了委内瑞拉241.55 km的铁路建设项目,同时这段铁路上行驶的动车组也由兖矿集团国际贸易部选购并运抵委内瑞拉。这项中委两国领导人洽谈签订的项目,其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使得兖矿集团在国际上拥有了更高的知名度。徐矿集团在1998年4月至2000年期间,派遣35人在印度东南煤炭公司牛空达矿和拉金达矿承揽达产运营,并提前30天完成任务,创造了最高日产量记录,得到了印度方面的一致好评。2005年徐矿集团与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孟加拉国巴拉普库利亚煤矿生产经营;2011年又与中煤组成联合体中标承包印度江基拉煤矿项目。印度尼西亚等国企业在了解到徐矿集团在孟巴承包生产取得的良好业绩后,主动与徐矿集团进行了承包生产、矿井管理等合作。
3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中国煤炭企业境外投资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3],严重制约了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的进程,也将对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3.1企业自身能力不够
一是战略定位和目标不清晰,使得企业境外开发投资不集中、资金分散,面临巨大风险;二是专业人才匮乏,尤其缺乏懂经营、会管理、长技术、熟练掌握外语甚至国别信息的“走出去”领军人物;三是对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目标国法律及政策缺乏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导致一些在国内不被重视的问题,在国外产生严重后果,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四是开发经营模式相对单一,境外获取资源主要采取资源收购、矿山买断方式,煤机装备出口以液压支架单一产品为主,工程承包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面达产,而很少借助资本运作来参与境外项目全过程开发和经营管理,参与全球资源治理就更无从谈起。
3.2审批繁、融资难
一是审批手续繁琐。目前参与境外煤炭开发投资项目审批的政府部门层次较多,范围较广,环节较多。无论煤炭企业是境外现汇投资还是实物投资,都要报省发改委、国资委、省商务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汇局等部门的审批;如果是上市公司,还要报送证监会批准。尽管2014年商务部进一步简政放权,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但审批部门仍过多,审批程序仍欠规范、随意性较强,加上各部门把握的尺度不同,为煤炭企业进行项目申请带来许多阻碍。二是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煤炭企业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不畅,用汇管制较为严格,给煤炭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造成困难。三是信用担保难度大。国内银行在对拟议中的各类煤炭境外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时,要求受保企业在担保行以现金或资产的方式作为抵押,增大了企业开拓市场的难度,降低了信用担保的意义,而且容易贻误商机。
3.3政府与行业组织协调不力
事实上,我国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大型煤炭企业多为国有控股公司,但由于政府与行业组织的协调力度不够,一直处于各自分割、单兵独斗的状态,导致我国煤炭企业在国外项目竞标时,不可避免会遇到国内竞争对手(甚至民营企业也参与其中),尽管各自都有优势,但为了能够得到项目建设权,往往竞相压价、恶性竞争,不仅导致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损失巨大,还会扰乱国际市场竞争秩序,更对我国煤炭企业国外形象造成损害。为避免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出现的恶性竞争事件的重演,避免在同一区域市场互相竞争、互相伤害,“统一协调、一致对外”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
3.4中介机构服务功能不完善
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要“走出去”离不开各类专业化中介机构的支持与服务。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步伐相对迟缓,煤炭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投资信息的获取、资金的筹集、海外上市与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的需求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税收、人才和物流等方面的后续服务,都迫切需要咨询、担保、猎头以及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而目前我国本土中介机构服务功能尚不完善、能力有限,难以为煤炭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面服务;对于收费高昂的国外中介服务机构的过分依赖,不仅增加了成本,更加大了我国煤炭企业的境外投资风险。
3.5对目标国环境了解不够
一是原著民问题。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原著民的领地意识极强,导致境外开发企业与之沟通工作进展缓慢,无形中延缓了项目进度,加大了项目成本。二是政局风险。如神华集团因2011年的蒙古国政治动荡蒙受巨大的损失,江西萍乡集团也曾因主营业务多定位于经济相对落后、政局不太稳定的东南亚和非洲国家而使其陷入困境。三是环境保护及相关政策风险。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大多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和监管政策,企业开发过程中如对植被、地表水和地下水系统、生物多样性等造成影响或者破坏,将面临巨额赔偿。四是劳工和设备标准问题。建井工程和生产开发所需煤矿工人,如从国内派遣,目标国法律尚不允许;部分国家如加拿大等,矿建和采掘设备准入要求非常高,如采用中国设备,报批程序十分复杂,势必给企业增加无形成本。五是汇率变动影响企业经营收入风险。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企业自身能力建设,练好“走出去”基本功
一要根据煤企自身实际,遵循市场化规律,制定好国际化发展战略,并确保其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宏观战略一致,同时优化选择目标国及其资源项目,采取适用和有效的开发方式和策略;需要强调的是,除现有投资开发方式外,国内“走出去”优势煤炭企业还可考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选择性建设煤炭相关产业园区,输出我国在该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甚至可考虑涉足煤炭下游基础设施行业建设,以树立典型,尽快打造具有示范意义的标志性早期收获项目;更高层面的努力是与沿线国家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共同参与全球煤炭资源治理,提升我国在煤炭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二要全面分析“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走出去”人才现状和发展需求,重点加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熟悉国别信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构建市场化、开放式和科学规范的煤炭企业“走出去”人才开发管理体系。三要积极主动建立“走出去”风险控制机构和各种风险防范机制,以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能存在的政治、经济和资源等风险。四要建立健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企业“走出去”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与国家、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走出去”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先行动权和形势导向权。
4.2建立健全支持煤炭企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走出去”政策体系
一要为优势企业投资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煤炭资源积极提供政策性贷款和商业贷款优惠支持,并支持到这些国家勘探国内稀缺性煤种。二要适当放松对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煤炭资源的优势企业的金融和外汇管制,支持国内商业银行建立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面服务的海外银行机构网络,并设计适应其需求的服务产品。三要建立“一带一路”矿产资源地质调查和风险勘查专项基金,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境外勘探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基金来源可考虑从地质勘探事业和资源补偿费上缴中央政财部分中提取。四要通过充分发挥国家开发融资和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拓展出口信用保险功能、适机建立海外投资保证基金及损失准备金等,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和保证制度。
4.3改进政府对煤企“走出去”的指导和服务
一要改革对煤炭企业“走出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优势企业在海外特别是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减少审批内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二要强化对煤炭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指导和协调,通过规范对外投资、贸易企业的资信和资质,督促煤炭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和投资决策机制,避免无序竞争行为发生,保护煤炭企业利益,维护国家形象。三要加强对“走出去”的信息服务,建议政府建立中国矿产(煤炭)企业“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专业化信息平台,并不断更新完善境外投资指南和对外投资贸易国别产业指导目录,进而为煤炭企业到这些国家投资提供更为高效的信息服务支撑。
4.4强化行业协会的协调与服务
国外行业协会在企业全球化经营中往往发挥了有效协调和服务的作用,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对外投资也是如此。笔者建议:一要强化协会信息咨询服务功能,行业协会尤其是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甚至不排除世界煤炭协会(目前我国有一定话语权)、未来可能成立的“一带一路”煤炭行业协会要特别注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煤炭投资环境信息的调研工作,同时注重加强与这些国家的交流合作,重点提供目标国地勘、技术人员、劳工、社会环境、矿业管理部门、矿业法律制度等方面信息。二要充分发挥协会指导培训服务功能,对煤企高管进行“一带一路”国际化经营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三要加强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规则,通过定期调查、公布信息、约谈告诫等形式,协调煤炭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制止企业短期行为,促进相互支持、相互联合、互利共赢。
4.5加快专业性中介机构发展
抓住“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煤炭企业国际化重大机遇,大力发展专门服务于矿产企业“走出去”的专业性中介组织,尤其要加快建立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誉、高水平的包含金融、法律、会计、咨询等业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尽快做大做强,确保为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服务。具体来讲,一要高度重视煤炭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专业性中介机构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二要强化对中介机构服务煤炭企业“走出去”的引导,避免越俎代庖。三要加速建立熟悉国外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相关法律、会计准则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事务所,并鼓励发展相应的涉煤业务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配套服务。四要加强中介机构自身能力建设,重点提升其在煤炭企业“走出去”信息流、资金流、人才流和物流方面的服务功能,同时实施“跟随客户”战略,尝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伙伴合作,或在这些国家建立分支机构,进而在当地为煤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