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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建设项目资金需求 让PPP与“一带一路”无缝对接

日期:2017-05-18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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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国际社会瞩目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昨日在京闭幕。有关“一带一路”的国际合作战略已实施了3年多,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落实与深化,以及纳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的第A/71/9号决议,“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新型国际关系、打造发展共同体的全球新倡议。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张茉楠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需要解决投融资机制不顺畅的问题,疏通主权财富资金投融资渠道,促进跨境相互投资,促进亚洲金融资源及储备资产整合。而长期多边投融资体系亟待进行顶层设计。整合全球存量和增量金融资源、进一步优化各类新兴多边开发金融机构、搭建全球长期金融支持的新框架,有很强的迫切性。

   PPP完美对接“一带一路”

   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占据了重要篇幅,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互联互通,在尊重相关国家主权和安全关切的基础上,沿线国家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共同推进国际骨干通道建设,逐步形成连接亚洲各次区域以及亚欧非之间的基础设施网络。

   “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具有规模大、覆盖领域众多、项目结构繁杂、资本密集、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因素复杂等属性。因此,建立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良好协作合作伙伴关系至关重要。

   可以看到,“一带一路”大多数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其融资需求远远大于当前的供给。以亚洲为例,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最新预测,到2030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总额需22.6万亿美元,即平均每年需投入1.7万亿美元,而当前的融资渠道每年只能提供约4000亿美元。

   因此,毫无疑问,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果完全依靠政府投资几乎无法完成。

   对此,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来推动“一带一路”上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模式。从项目属性上看,PPP项目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在项目属性上具有较高的同一性,均为政府公共投资项目;从项目特点上看,均为资本密集型、长周期、高风险的大规模复杂项目,非常适合PPP模式;从目标要求上看,PPP管理方式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从融资需求上看,PPP模式能够较好地满足“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资本密集的需求。

   优势与问题并存

   正如宗良所讲,“一带一路”里的PPP项目,不只是在一个国家内政府和各经济体企业的合作再加上亚投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等,不排除需几个经济体的政府和若干个企业在一起形成伙伴关系,对一些特别重要的项目合作建设。现在亚投行已经有第一批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怎样把握机制创新事项还有待观察,需要强调的是,通过PPP方式来运作“一带一路”项目,一定会成为方方面面都非常重视的一大创新模式。

   张茉楠也指出,资金融通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建设为“一带一路”解决融资缺口的新平台和新模式。因此,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投资是必经之路。PPP模式不仅可以对接“一带一路”的融资缺口,提升全球资本配置效率,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降低各主体风险,而且将对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也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PPP给“一带一路”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此,张茉楠表示,首先是政治问题。“一带一路”沿路经济带某些国家政治环境不够稳定,容易发生对于项目投资缺少稳定可持续保障的现象。其次是法律问题。我国PPP模式法律体制建设尚在推进过程中,PPP模式的实施同样缺少法律的支撑,沿路经济带国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并且各国法律本身还具有差异性,容易发生法律纠纷。第三是收益问题。主要指项目适用的用户不足,项目需求量不高,可能会导致投资人难以回收投资成本。此外,还有金融风险问题。主要包括利率、汇率、通货膨胀风险,都会对投资收益造成较大影响。

   此外,在宗良看来,“一带一路”上更缺乏的是成熟的PPP承做企业。参考国际上市场经济更发达国家的范例,经过近一个世纪发展,政府委托的混合所有制项目招投标,已经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承做企业和资本市场相得益彰,财政资金通过资本市场补贴环保公益项目,达到对地方项目增信的目的,以便于地方政府PPP项目进行特许经营权的融资安排和法律合同框架。而在中国,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项目承做企业,都处于对PPP“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特许经营权的金融市场评估也还没有形成体系。

   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

   对于PPP在为“一带一路”造血输血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张茉楠认为,首先,中国要高度重视相关的法治建设。既需要自身的全面法治化建设,随着“一带一路”中企业的“走出去”,也要注重各个经济体对于法治化的认同和法律合作的重要性。但是,各个经济体法治的实际水平有高低之别,PPP投融资机制的实施过程中,中国和其他经济体的政府要想同体外大量的民间资本、社会资本一起合作,就一定需要由合作中的法治化来保障所有伙伴的权益,保障履行合同来实现权益的过程。

   其次,推进“一带一路”的PPP公益环保项目等混合所有制创新,不仅要考虑中国延续多年的中央和地方财政、税收、利益和义务协调问题,还需要充分考虑西北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不足的现状,考虑到项目承揽的私有企业经验不足、与政府议价能力不足的问题。如何通过资本市场,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架构和金融创新,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把PPP项目成果做实,才是综合解决政府、市场和资金矛盾的最佳途径。

   第三,应该积极重视、开发相关的专业机构在风险防范、信用建设、智力支持方面的潜力和作用。国内的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还有税收筹划、咨询服务,以及相关的金融产品开发、推介、交易相关的各类专业团队,都应争取在竞争中一显身手。

   最后,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国,应该在发展改革、财税、中央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已经在发挥作用的各个部门之间实现密切的协同,高效地配合国内主体和国外相关方面,积极友好磋商,促成“一带一路”中的好事做实、实事做好,产生多轮次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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