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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煤电股权投资首超工程总承包

日期:2019-07-29        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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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与山西财经大学近日联合发布的简报《中国海外煤电股权投资趋势与风险分析》指出:2018年,中国以股权投资形式建成的海外煤电项目首次超过工程总承包在当年建成项目的装机量,达到3.5吉瓦。中国企业在海外煤电项目中的角色正逐步由工程总承包方向股权投资方转变。

   绿色和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过去十年主要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参与海外煤电项目。2012年,中国首批以股权投资参与的海外煤电项目投产运营,截至2013年的累计装机量仅为0.4吉瓦。而在2014-2018年的五年间,中国以股权投资形式建成的煤电项目装机量达到了10.4吉瓦,是前五年的26倍。2018年,中国股权投资建成的海外煤电项目首次超过工程总承包。2019-2023这未来五年中,中国股权投资煤电项目的预计装机量预计将达到39.8吉瓦,比工程总承包项目多15.7吉瓦。相比于工程总承包,股权投资能够赋予中国企业更大的主导决策权和更长期的经济收益。未来,股权投资或将成为中国海外煤电投资的主要形式。

   绿色和平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王衍表示:“股权投资比例的增加意味着中国企业在海外煤电项目中更有投资决策的主导权,同时中国企业作为业主的项目引起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将直接影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形象,甚至会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

   公开数据显示,以华能集团、华电集团、中国能建、中国电建、中设集团、哈电集团为代表的能源央企,已在海外市场参与了大量的煤电项目,构成了目前中国海外煤电项目的投资主体。

   中国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煤电项目主要集中在南亚和东南亚的欠发达国家。受经济发展水平、政策规划能力和自然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国在当地参与高污染高碳排的煤电投资将会面临能源规划和电力政策变化、能源转型、环境、气候变化和电力市场产能过剩等多重风险。

   2019年6月,由中国央企参与的非洲的拉姆燃煤电厂因为靠近自然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不够科学严谨、欠缺公众参与而被中止;4月,塞尔维亚Kostolac B3燃煤电厂和希腊Meliti-II燃煤电厂因高碳排而在当地面临较大质疑,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项目取消。前者由中国企业提供了融资和EPC建设,后者有中国央企参与了项目股权投资。

   投资东道国的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政策往往存在不稳定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煤电项目的搁置、延期、甚至取消,给投资者带来了潜在的损失,以印尼为例。

   印尼国家电力公司电力供应规划(RUPTL)由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制定且每年更新。在2017-2026的十年规划中,该公司预计印尼电力需求年均增速为8.3%。基于此增速,PLN对国家各电源装机需求和发展进行规划,计划到2025年印尼全国电力装机量达到125吉瓦,项目开发的计划也相应开展。然而,2017年印度尼西亚全国的实际电力需求增速仅为3.6%,远远低于预测水平。最终,在2018-2027 的十年规划中,PLN将预计电力需求增速下调至6.9%,同时取消或推迟了约22吉瓦的规划项目。

   除警惕东道国能源规划和电力政策存在变化的风险外,能源转型的风险亦不容忽视。在印尼,光伏和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使其发电成本迅速下降;在巴基斯坦,风电和光伏的度电发电成本甚至明显低于燃煤发电,并仍具备下降空间;在印度,光伏产业正蓬勃发展;在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正成为大势所趋。全球能源转型的大趋势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正逐渐加大,而燃煤电厂的经济性和竞争力却在持续下降。

   与此同时,高污染、高碳排的煤电行业也将会给投资东道国带来环境污染风险,尤其在环境敏感脆弱和环境管理制度相对薄弱的东南亚和南亚国家。来自气候变化和电力市场产能过剩的风险也正日益显现。

   值得一提的是,未来五年除东南亚和南亚地区外,俄罗斯、土耳其、阿联酋等欧洲和西亚国家将成为中国煤电股权投资的新兴市场。

   根据绿色和平的统计,2009-2023年中国以股权投资形式建成或拟建成的50.6吉瓦海外煤电项目,总投资额将超过1800亿元人民币。随着中国企业参与海外煤电项目的程度加深,忽视上述风险不仅将影响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中方企业,还会波及参与股权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的银行、以及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公司等多个中方参与主体,压缩项目投资回报和延误贷款偿还。因此,海外煤电项目的中国各参与方都应该谨慎评估煤电项目的长期投资收益和风险。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康旭华老师表示:“燃煤电厂的投资风险日趋显著,中国作为全球燃煤电厂的主要投资和融资方,亟需完善和落实风险识别和控制方案,充分评估海外煤电项目的长期风险,更稳健地参与海外煤电项目投资。”

   针对海外煤电投资项目,绿色和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中国相关政府决策和管理部门应建立各个主要投资目标国的电力投资建设风险预警体系,指导和督促企业在前期投资决策方案中充分考虑可能对煤电项目的长期运营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同时,利用公共资金和政策预警体系调控对于海外高风险的新建煤电项目的支持。

   二是股权投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对项目长期风险的评估体系,逐步提升对全球能源转型、气候变化等长期风险的意识和控制能力。

   三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提升自身对海外煤电项目长期运营市场的认识和风险评估能力,甄别高风险项目,并严控对高风险项目的融资或担保。

   四是东道国政府应提高自身能源发展规划能力,充分考虑能源转型和环境资源约束对能源投资的中长期影响,提升本国能源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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