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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PPP项目应该如何设置运作方式?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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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年来PPP模式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新建类项目的PPP运作,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而对于存量项目,尽管国家层面早已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性政策,例如在国办发42号文中,已提出要积极运用TOT、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财办金92号、发改投资1266号等部委文件中,也提出要优先支持存量PPP项目,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但在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存量项目在全部PPP项目中的占比并不高,其具体运作方式也仍存在一些争议。对此,提供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首先,选择具体运作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存量项目的特性。对于存量项目,应当结合项目是否具备经营性、资产权属是否清晰、项目权属/权益转让是否易于操作、项目实施成本及税负差异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适合的具体运作方式。例如,对于供排水、垃圾处理、收费公路等权属清晰、经营性较强的存量项目,更适宜采取TOT/ROT等运作方式;而对于非经营性的存量市政道路等项目,因其资产“所有权转让”并不具备明确的法理依据,而“经营权转让”又实际上缺少与该权能相对应的使用者付费来源基础,采取委托运营类的运作方式更为适宜。

   其次,严守国资监管底线,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在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一是应当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二是要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做好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公允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外,从优化存量PPP项目实施流程,提高项目推进效率出发,可考虑由国资主管部门担任或兼任项目实施机构,并将PPP社会资本招选与国有资产权益转让程序进行合并,并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与此相应的操作细则,以使该等“合并招选”的操作方式和程序有法可依。

   再次,选择社会资本时应当关注其运营能力。就新建类PPP项目而言,实践中通常会采取投资人和施工单位合并招选的方式,因此政府方会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或联合体是否具备承担施工任务的资质和能力;而对于存量PPP项目而言,一般已经建设完成并进入运营期,此时应当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是否具备项目运营所必需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等,从而确保项目可以持续稳定运营,并继续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产品。

   最后,重视项目的可融资性。与新建类PPP项目相似,社会资本对于存量PPP项目同样存在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杠杆融资的诉求。但存量PPP项目的具体融资方式与新建项目存在一定差异,从实践情况来看,存量项目主要通过信用贷款、并购贷款或股东借款等方式解决债务性融资,但该等融资方式往往存在贷款期限、额度等无法与融资需求完全匹配的问题。对此,一方面从政府角度,应当为项目设置合理的回报机制,给社会资本预留合理的收益空间;另一方面,从社会资本角度,也应当考虑通过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REITs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以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存续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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