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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33.公路PPP项目之争议解决

发布日期:2021-10-11    来源:森墨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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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PPP项目争议解决方式

   (1) 协商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释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双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为依据,遵循公平原则。友好协商 30 天后仍未解决的,或合同任何一方拒绝友好协商的,另外的相关方均可向项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

   1)本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二名甲方代表、二名乙方代表、一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独立代表组成的项目调解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调解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2)项目调解委员会调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甲乙双方在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的分歧和移交程序;

   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建设、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措施;

   c.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或专家小组;

   d.合同各方同意的其它事项。

   3)项目调解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项目调解委员会在 60 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本合同相关的规定。

   4)项目调解委员会的各项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3)诉讼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本合同予以解决,则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2.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1)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调解、诉讼时,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拒不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不能确定与争议是否有关的条款或其它条款,在必须履行时,各方均应继续履行。

   本条前款约定不影响各方经法院裁决调整已经进行的行为及后果。

   (2)与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以及解除有关的争议,无论是友好协商、调解期间,还是提请诉讼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履行本合同的,不影响对方根据诉讼裁决追究终止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

   (3)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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