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PP项目签约前,若项目实施方案未获批,政府与社会资本所签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条款所指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只有违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该法律法规被认定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虽然,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PPP规范性文件可知,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方可进入项目采购阶段,开始社会资本的招选,中标后按规定签约。在项目实施方案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进入项目采购阶段,显然违反了PPP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不规范运作PPP项目情形。但因这些文件法律层级普遍较低,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故仅因为签约前项目实施方案未获批准,不必然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根据财政部规定,PPP项目要进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但目前有些省份通过发文形式发布了些PPP项目,也开始了招标工作,但这些项目未能在财政部管理库查到,甚至储备库也没有进,那对这类项目如何定性,能否视为合格的项目?
虽目前PPP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将入库作为PPP项目采购社会资本的前提,但列入项目管理库与地方预算管理等方面联系紧密,原则上应当先入库再启动采购程序。如PPP项目未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规定,属于不规范运作的PPP项目,可能会导致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此,建议谨慎投标,或者在合同中将项目入管理库设置为投资人出资或者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未入库项目,可能后续也无法满足入库条件,进而可能无法将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