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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价格上限规制基本模型存在的问题——中国特色的PPP项目可持续运行机制研究

发布日期:2021-04-22    来源:PPP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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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上限规制虽然降低了规制者对产品信息的依赖程度,但是从价格上限规制X因子、基期价格和RPI的测算,可以看出虽然模型本身与企业成本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在影响因子计算过程中需要企业的成本、收益率等一系列PPP项目的产出信息,在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导致价格上限规制不能达到规制者预期的效果。

   (一)提升产品质量的激励不足

   价格上限规制能最大程度地激励私营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但是在限制产品价格的同时,也给被规制企业留下了产品数量和质量的选择空间。由于价格上限是独立于企业的真实成本,如果尝试提高服务质量带来了更高成本,而规定的价格不能上升,企业消化提高质量带来的成本增加时,则会试图提供低于福利最大化相应的服务质量。一些实例也可以说明价格上限规制对服务质量的影响。Gibso(2005)的研究表明,英国铁路的服务质量有所降低,主要是因为价格上限规制的实行。

   (二)缺乏企业投资的激励

   价格上限规制更多的是对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但是与投资回报率相比较,缺乏对企业投资的激励,规制者不再确保企业的投资收益率。现阶段,我国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比较大,投资回收期长,在没有一定的收益保障的条件下,社会资本对于参与PPP项目会顾虑重重。导致PPP项目落地难。

   (三)缺乏公共满意的约束

   PPP项目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但是在价格上限规制模型中没有公众的参与因子,公众作为PPP项目的重要主体,缺乏价格制定过程中参与的平台。

   (1)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易产生规制俘虏PPP项目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PPP项目中公众、政府、规制机构、受规制企业,形成了“公众—政府—规制机构—受规制企业”的多重委托—代理结构。政府作为公众的委托方,其代表公众的利用,但是价格上限规制为被规制企业提供了高强度的激励,企业会因此而获得较多的信息租金。由于政府规制者拥有确定价格上限的权利,而这又直接关系到被规制企业可能获取利润的多少,所以其成为规制俘虏的动机大大增强。

   (2)听证会制度形同虚设,公众利益无法保障目前,全国举行的价格听证会不下数千次,涉及PPP项目的各个方面,其虽然对完善我国自然垄断PPP项目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合理制定方面起很大作用,但是,总体实践效果并不是很好,暴露了众多问题,以至于民众对“只涨不降”的价格听证会失去了信任。具体而言,我国PPP项目价格听证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价格听证会代表的选取方面的问题:价格听证代表的产生过程不够透明、民主,缺乏合理合法的监督,导致代表的合理性值得怀疑。我国的《价格法》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虽然对听证代表的人员组成、负责机构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规定却不甚明确。价格听证所涉及的利益常和政府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来选择代表。

   2)听证程序方面:多数人认为听证会就是“涨价会”,有些地方开听证会前,就明确要求参会代表要保密,参加者不可以向媒体泄露具体内容,还有些地方听证会还没开始,但是新闻发言稿却已拟好。因此,这样的听证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与听证制度的民主要求不符,从而严重影响听证结果的可信度。

   3)价格听证会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价格听证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有效是进行PPP项目价格听证的基础。但是,在这三个方面还存在很大问题。①在信息充分性方面,当前,许多企业常常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不愿意举行价格听证。②在信息真实性方面,仅仅依靠企业的自觉性提供的材料,其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这时审查或监督机构的作用就十分重要。然而,往往没有一个合理的审查机构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③在信息有效性方面,由于PPP项目价格听证专业性很强,充足的时间是保障信息有效性的关键。但规定的时间对于许多代表来说较短,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四)静态规制模式与PPP动态环境不匹配

   PPP项目建设运营周期长,规制者并不能很好的预测项目可能出现的变化,而现阶段的价格规制模型主要是从静态的角度建立,不能适应动态变化的环境,价格上限规制的模型及周期均需要随时间的变化而调整,以保障PPP项目的成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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